将A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担保收入合并纳税,是不是分国又分项啊?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的计算,分国分项需要这样理解,从同一国家取得的所得,各项目需要先分别计算各自的抵免限额,然后将各项目的抵免限额相加,减去在该国缴纳的税额合计,从而计算是否应补个人所得税。
例如王某从美国取得偶然所得2000元,已纳个人所得税100元,从美国取得稿酬所得5000元,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600元。
则利息收入抵免限额=2000×20%=400(元);稿酬所得抵免限额=5000×(1-20%)×20%×70%-560(元)。
在美国取得的所得合计抵免限额=400+560=960(元)。
应补税额=960-100-600。在同一国家的两项所得,需要分别计算其抵免限额;然后再相加作为该国所得总的抵免限额。
原来理解的分国又分项是彻底分别核算. 原来只是算抵免限额的时候分别核算,计算纳税额的时候就综合计算了.如果彻底分开算,老师举的例子就是要缴纳300元的税了,综合算只缴纳260?
是的,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的计算,分国分项需要这样理解,从同一国家取得的所得,各项目需要先分别计算各自的抵免限额,然后将各项目的抵免限额相加,减去在该国缴纳的税额合计,从而计算是否应补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在企业所得税中也有提到,企业所得税是分国又分项,能不能举个例子,是怎么分国分项?是不是不同国家不能相互抵销,不同的项目不能相互抵销?
不是的,企业所得税是分国不分项。参见下面的内容理解:
1.分国不分项: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例如,某企业2008年度境内所得为800万元,从境外某国两个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分别为50万和90万,在境外已经按20%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该企业适用的税率为25%。境外收益应纳税额=(50+90)/(1-20%)=175(万元),境外所得扣除限额=(800+175)×25%×175/(800+175)=43.75(万元)(简便算法为175×25%=43.75万元),境外实际缴纳=175×20%=35万元,境外所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3.75-35=8。75(万元)。
2.分国又分项: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的计算,分国分项需要这样理解,从同一国家取得的所得,各项目需要先分别计算各自的抵免限额,然后将各项目的抵免限额相加,减去在该国缴纳的税额合计,从而计算是否应补个人所得税。
例如王某从美国取得偶然所得2000元,已纳个人所得税100元,从美国取得稿酬所得5000元,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600元。
则利息收入抵免限额=2000×20%=400(元);稿酬所得抵免限额=5000×(1-20%)×20%×70%-560(元)。
在美国取得的所得合计抵免限额=400+560=960(元)。
应补税额=960-100-600。在同一国家的两项所得,需要分别计算其抵免限额;然后再相加作为该国所得总的抵免限额。
题中A国涉及到2个税费,叶老师说是分国又分项,但看了答案感觉是分国不分项,A国两个收入是放在一起计算的,这是怎么回事?如果涉及到此类问题,应该怎样计算?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的计算,分国又分项: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的计算,分国分项需要这样理解,从同一国家取得的所得,各项目需要先分别计算各自的抵免限额,然后将各项目的抵免限额相加,减去在该国缴纳的税额合计,从而计算是否应补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的计算,分国又分项: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的计算,分国分项需要这样理解,从同一国家取得的所得,各项目需要先分别计算各自的抵免限额,然后将各项目的抵免限额相加,减去在该国缴纳的税额合计,从而计算是否应补个人所得税。
教材中的举例不是这么说的啊,“综合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在本纳税年度中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交个人所得税160元,其在B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减完的40元,可按我国税法规定的前提条件下补减。”
这里的意思不是分别计算补交吗?少的补交,多的留在以后年度抵减,不是吗?
教材中的是不同国家的所得,所以应该分别计算应补税额和留在以后年度抵缴的税额,而如果是同一国家的所得则应该汇总计算。
这道题的答案是这样的:
该工程师当月应在我国补交个人所得税额=[20000*(1-20%)*20%+1400*20%]-3300+(3000-800)*20%*(1-30%)-280=208
其中,该月从B国取得的发表论文的所得3000元,已纳个人所得税280元,明显我图黄的部分是B国的,前半部分是A国的,答案是把两国的合在了一起。
是的,您所说的题目中答案是错误的,应该分别计算退补税额,不能合并计算。
本题因为限额都大于境外已纳税额,所以可以合并计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