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实施意见 沪地税所〔2014〕60号 2014-12-30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根据税务总局公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符合规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按上述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的同时,在预缴申报界面的相关信息表中选择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即可在线完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的填报。 其中,享受六个行业相关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应预计超过50%(不含);享受六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相关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或新办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台帐管理 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应建立《享受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台账》(见附件2),并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随同年度申报表一并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同时,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四、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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