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进[1998]454号 1998-09-09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我局与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联合下发了京财预[1998]900号和我局的京国税[1998]167号文件,现就有关具体操作手续,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根据区县局上报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度审批表》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审核明细表》及《冲减免抵退税情况表》(附件四)进行审核,批准后以《出口货物免抵税批复单》(以下简称批复单,附件一)批复,下发区县局。 二、区县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根据市局的《批复单》填开《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二)一式三份,经局签章后,一份留存,其余两份送同级计会部门并同时附送一份《年季调库明细表》(附件三)。 三、从1998年三季度起,免抵税的报送、审批以及调库手续应在季度终了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四、对生产企业已暂予免抵税并已办理了调库手续的出口业务,由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补齐出口单证或发现有其他偷骗税行为,除应按规定追缴这部分免抵退税款外,还应对已办调库的情况进行确认或调整,填报《年季度冲减免抵退税情况表》(附件四),随下季度的《审批表》和《明细表》一同上报市局审批。 附: 1、出口货物免抵税批复单(略) 2、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略) 3、年季度调库明细表(略) 4、年季度冲减免抵退税情况表(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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