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邮电通信业 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5]420号 2005-7-7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154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请各局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按此价格进行公示。 二、请各局持本通知到所属区县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附件:关于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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