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外资公司为了留住外籍员工,改善外籍员工福利,为其承担部分家属费用, A公司按税法要求已将这些费用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但近日,其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外籍家属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不属于公司的员工,其报销的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要求A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 A公司税务经理随即向理道顾问提出疑问:政策上真是这样吗?如果确实是这样,以外籍个税最高税率45%为例,合计要缴纳约70%(45%+25%)的税金,税负太高了! 反馈: 税务机关的认定是正确的,A公司报销给外籍员工家属的相关费用属于与公司生产经营不相关的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判断, A公司外籍员工家属的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因此,相关支出不能税前扣除,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纳税调增处理。 参考大连市地税局回复,员工家属不属于单位有任职或受雇关系的员工,不论在哪核算,其所发生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建议: 由于外籍员工家属费用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费用,建议A公司调整福利政策,利用免税补贴或其他补贴的形式发放,避免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而增加公司税务成本。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的规定,外籍员工享有的免税福利包括: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 除上述外籍员工特有的个人所得税免税福利,还有以下免税福利:通讯费补贴、离职补偿、社保、住房公积金、困难补助、误餐补助等。A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免税补贴政策,避免直接报销员工家属费用。 确实需要报销的家属费用,建议直接作为其他补贴合并到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家属费用直接报销缴纳个人所得税仍然不能税前列支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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