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06-29 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我省中药材深加工、中药饮片加工、面粉加工、脱水菜加工、冻干菜加工、番茄酱加工、杏产品加工以及玫瑰精油等8个行业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经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会商甘肃省财政厅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产品核定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试点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扣除标准 (一)中药饮片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 为便于实际操作和后续管理,采用归集的方法将中药饮片分为植物类、动物类、其他类等3个类别。
(二)面粉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 注:计算面粉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面粉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糠麸等)不再参与扣除。
(三)脱水菜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
(四)番茄酱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
(五)冻干菜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
(六)杏产品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 依照杏产品的行业特点及产品性质,将其划分为蜜饯类、杏仁类和杏核类三个大类。然后大类产品的工艺情况,又将其划分为杏脯、甘草杏、话杏、脱苦杏仁、苦杏仁、杏核等六类产品。 蜜饯类单耗数量扣除标准
杏仁类单耗数量扣除标准
杏核类单耗数量扣除标准
(七)玫瑰精油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
二、试点行业农产品耗用率扣除标准 中药材深加工企业采用成本法逐户确定耗用率作为扣除标准,年终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中药材深加工企业耗用率
三、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事项 试点纳税人要认真核实2015年8月1日前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的数量;对库存的半成品、产成品转出耗用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应转出额分配各申报期申报纳税。 各地国税机关要对试点纳税人2015年8月1日前的期初库存进行实地测算核定,形成税企意见一致的进项税额转出数据并以正式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局。 四、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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