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2016-05-18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29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时,既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又需要提交“证书”、“文件”等相关资料的,在首次备案时,一次性报送有效期内的“证书”、“文件”等相关资料即可,无需重复报送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优惠政策事项备案,企业应当留存以下主要备查资料:
(一)企业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二)市地级人民政府减征或免征的文件。
三、省局对备案资料不作增加规定。
四、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待网络方式备案条件成熟后,再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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