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7号)规定,笔者对有关华粮物流方面的税收政策概括如下: 增值税 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具体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营业税 一是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及在其基础上改建、扩建和配套增建的项目,对其建设期内涉及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实施办法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一是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全资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政策性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契税 对华粮物流公司上收世行项目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具体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划拨土地改出让的,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世行项目及在其基础上改建、扩建和配套增建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除上述政策外,财税[2006]157号还规定: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经营的政策性业务包括政府储备粮(油)、北粮南运和粮食进出口及接卸;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华粮物流公司直属企业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的名单之内的企业;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08年l 2月31日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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