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凭证可否补缴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第八条“1988年10月1日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合同,10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是否补贴印花?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之规定,对于应税凭证,包括合同、协议等,因双方协议修改或者其他原因变更,从而导致增加金额的,则应当就增加部分按照印花税适用税率,计算补缴印花税。 但是,根据国税地[1988]25号第九条“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之规定,如果系合同履行后,因产品质量、实际交付数量等原因,造成实际结算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之数额的,则无须补缴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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