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连续有人咨询: 企业内部职工食堂人员工资,汇算时应填写工资还是福利费? 通过在解答过程中的交流,我发现咨询者最主要的疑惑是: 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内部职工食堂作为福利机构,其人员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在税前扣除时只能以“职工福利费”进行扣除。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将食堂人员的工资填写在《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二、职工福利费支出”。 2.但是,只填写在“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发现“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金额就超标了,明明是没有超标的。 所以,咨询者就犯迷糊,不知道这个食堂人员工资到底该填写在哪里了。 我的回复就非常简单:工资和福利费都需要填写。 咨询者对我的回复感到不解,担心填写重复了。 一、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 对于职工食堂的人员的工资,在会计核算的时候,其实跟其他部门人员的会计核算一致。 1、计提食堂人员工资: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发放食堂人员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应付职工薪酬-三险一金个人部分 对于上述会计分录,看着简单,但是实务中就有人会犯错误,然后导致在汇算申报时“犯迷糊”。 什么样的错误的?——有些人错误地认为,既然食堂人员工资属于福利费,所以在计提或实际发放的时候都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而是直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 虽然,食堂人员工资属于福利费,但是同时也要看到还是属于工资,这个就是会计分录的借贷双方的问题,不能仅凭借方科目就来决定贷方科目。类似的,还有“在建工程”的人员工资,借方虽然计入了“在建工程”,但是并不影响贷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 其实,所有的工资核算,计提时借方会计科目是费用或资产科目,贷方都统一的是“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 因此,不能把借方会计科目混淆为贷方科目。 理顺了上述关系,其他的计提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等会计处理也就好理解了。 对于职工食堂人员工资,同样也是计提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等的基数,因此在计提时工资总额是包括食堂人员的工资。其实,包括缴纳工会经费的基数也是肯定包括食堂人员的工资。 二、从税务角度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那么,是不是纳税年度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工资薪金,都在当年进行了税前扣除呢?——显然不是!至少计入“在建工程”的工资,肯定是等工程竣工后,按照固定资产折旧才税前扣除的。 那么,《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一栏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包括计入“在建工程”的工资呢?——这个不用我解释与回答,肯定是包括了的。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一栏的“工资薪金支出”,无论是“实际发生额”还是“税收金额”,都不是当年的税前扣除金额。 在《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一栏的“工资薪金支出”填写时,“账载金额”正确的做法就是填写当年的“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的贷方发生额的年度累计数;“实际发生额”,就比较复杂一点,以当年借方发生额累计数为基础,加上汇算清缴结束前(5月31日)发放的纳税年度的工资和奖金,同样的,也要减去当年发放但已经在上一年税前扣除的金额。 再回到职工食堂人员工资的填报问题,《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一栏的“工资薪金支出”的“账载金额”就包括食堂人员的工资计提数(贷方发生累计数),“实际发生额”也包括食堂人员的工资实际发生数。如果计提数与发生额一致,对应纳税所得额不产生影响,但是会影响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数,以及后面“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等限额扣除计算基数。 而对于职工食堂人员工资,计提时会计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直接进入了纳税年度损益,因此在填写“职工福利费支出”也是必须包括的,并和其他福利费合计数受14%限制。 综上所述,对于内部职工食堂人员的工资,在汇算清缴时,《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工资”和“福利费”都是需要填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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