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是公司以本公司的股权(票)或者虚拟股权为标的,对公司的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其他员工以及其他利害相关人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让激励对象持股(实股或虚拟股权)并享有股权带来的利益,从而使公司、股东和激励对象形成利益共同体。 关于股权激励模式,有各种各样的称谓,比如期权激励、现股激励、限制性股权激励、分红权激励、股票(权)增值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等。 这些称谓或做法,是企业实务层面的描述。 今天是从个人所得税角度讨论股权激励,以及技术入股,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有自己的定义与规定。 1.上市公司股票激励 1.1 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上市公司股票激励主要有三种形式: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股权奖励,相应个人所得均执行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文,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2 全额单独计税 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2019年1月1日起2021年12月31日前,股票期权所得、限制性股票所得以及股权奖励所得,均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如果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42号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就是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中“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的规定延续到2022年12月31日。 1.3 递延纳税(备案)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自2016年9月1日起,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上市公司股权(票)激励 2.1 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非上市公司(含新三板)股权激励,税法认可包括三类: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入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2 递延纳税(备案)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纳税人可在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时暂不纳税,待实际转让股权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3 六大限定 还是财税[2016]101号文,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需符合以下六大限定: 1)主体限定∶ 仅限境内非上市居民企业(新三板挂牌公司适用)。 2)激励标的限定∶ 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3)激励对象限定∶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行权时,而非授予时)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4)持有期限限定∶ 股票(权)期权∶3年+行权后持有1年,锁定期不超过10年; 限制性股票(权)∶ 3年+解锁后持有1年 股权奖励∶3年持有期 5)行业限定∶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在《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 6)程序限定∶ 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符合规定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高企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 3.1 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全额单独计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内相关技术人员(居民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股权奖励,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收入额,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2 分期缴纳(备案) 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第四条第1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企业无偿授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特别需要注意,如果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则不得按116号文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3.3 是否上市税收优惠有差异 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企业只能是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不区分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 1)实行股权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是上市公司的,可选择递延或分期 可选择按照《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规定,被奖励个人可自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按照116号文件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选择依法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2)实行股权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是非上市公司的,先递延再分期。 应先对照《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判定是否符合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条件(六大限定)。对符合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应优先按照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执行并依法备案。 3)实行股权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是非上市公司但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分期缴纳。 可按照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执行,可依法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4.技术入股 4.1 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质是转让技术成果和投资同时发生,包含两笔交易。 按一般性规定,投资入股时已经发生的技术成果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确认的技术成果公允价格,则作为投资股权的计税基础,在以后转让这些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可以按以上一般性规定,一次性申报缴纳个税。 4.2 分期缴纳(备案) 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出让的是技术成果,收获的是公司股权,并没有收到现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期纳税,是将上述一次性纳税进行分期,应缴税款是固定的。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次性缴纳的资金困难问题。 4.3 递延纳税(备案) 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由于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其对价是“股权”,如果投资入股的企业经营不善,股权是不值钱的。也就是说,很可能税缴了,股权没了,导致没有“所得”而缴纳了“所得税”。 为此,国家在2016年又出台了新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要求是境内公司),可享受投资人入股递延纳税政策,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缴纳个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4.4 要求是列举范围内的技术 101号文对技术成果的范围进行了列举,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不再列举范围内的技术成果,不能选择递延纳税。 4.5 递延纳税政策优势 选择递延纳税,除了能在纳税时间上实现“递延”,还可以避免“冤枉税”:如果股权没有转让,或没有转让价值,则不再需要缴纳个税。 个税递延,而企业所得税不需要“递延”扣除,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由此可见,这是一项非常到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4.6 “递延纳税股权”转让转增规定 101号文,对“递延纳税股权”转让转增等进行了相应的约束。 1)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2)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独立计算)。 3)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递延一次) 最后的话 股权(票)激励,无论是否上市,均有出台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基本包括:单独计税、递延纳税、分期纳税这几种。 对于技术入股,还有一个优势是,主体企业还可以通过无形资产摊销实现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是政策对“技术”的支持。 无论是股权激励还是技术入股,在操作上都有一定的“专业性”,递延纳税或分期纳税,都需要进行备案,这要求企业在实施时需要有完备的决策程序、相关资料等,避免因此导致的税务风险。 另一方面,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都构成了当事人个人的收入,充分利用好上述优惠政策,可以实现降低个税税负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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