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预[2016]123号 2016-09-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近年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监督检查发现,地方预决算公开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主动公开意识不强,主体责任履行不力,未公开部门预决算的单位较多,已公开的预决算不同程度存在不够细化、时间滞后、公开渠道不规范的问题。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遵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预决算公开的重要意义 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准则和基本特征。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财政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的关键举措。新修改的《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建立了预决算公开的法律和制度框架。深入贯彻落实预决算公开规定,强化预算监督,是打造阳光财政,促进透明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的重要保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工作,确保预决算公开取得明显成效。 二、标本兼治,积极完善预决算公开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落实预决算公开主体责任。《预算法》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法》,牢固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公开责任,扎实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 (二)加强预决算公开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预决算公开制度,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完善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督促指导,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 (三)扎实改进预决算公开基础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预决算编制,提高预决算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切实细化预决算内容,为公开预决算创造良好条件。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要建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在现有公开渠道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公开渠道,改进公开方式,从2017年起将本级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平台上集中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 (四)健全预决算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将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地方财政和部门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强化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财政部建立考核机制,将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工作考核体系。 (五)加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要求,并积极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采取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加强对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专员办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发现一起、曝光一起、纠正一起,层层传导压力,并将情况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不按规定公开预决算的,要建议监察机关依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整改,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一)坚决纠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2015年地方预决算公开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照《预算法》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逐一甄别,依法应当公开的要督促部门立即公开,公开要素不全的要督促部门补充公开,公开形式不规范的要督促部门采用规范形式公开。省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逐个落实,没有遗漏,并在10月15日前将落实情况上报财政部,抄送所在地专员办。专员办要加强监督,确保上述工作落实到位。 (二)抓紧对2016年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排查。对2016年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逐一排查,排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务必使2016年预决算公开工作有明显改进。 (三)及早布置2017年预决算公开工作。对2017年预决算公开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及早谋划,提前部署。要切实制定好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预决算公开范围、公开工作程序,保证公开工作有序开展。要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公开情况真实、内容完整。 财政部 2016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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