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7年,稽查人员在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5年撤销了在外地投资的某下属B公司,在履行注销程序过程中,B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自愿无偿放弃B公司的股权。于是,该企业将B公司撤销后应归属于自然人股东的21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直到检查时,上述款项仍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挂账。 双方观点 企业财务人员辩解说,是股东放弃不要的股权,他不要是他的事,我们公司也不愿意要,所以就一直挂在“其它应付款”科目没转收入。 检查人员认为,股东放弃的股权属于企业无法偿付的款项,按规定应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魏言税语观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就本案而言,甲企业因B公司自然人股东无偿放弃所属股权,所形成的应付款项属于甲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故应作纳税调增处理,需调增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2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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