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会计基本实务之七

来源:合肥税务网 作者:合肥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1-27
摘要:工业企业会计基本实务之七 七:长期投资和长期负债的核算 一、长期投资的核算 长期投资是指企业为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或为了有助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等将企业的资产投资于其他单位。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
工业企业会计基本实务之七

七:长期投资和长期负债的核算

    一、长期投资的核算
    长期投资是指企业为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或为了有助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等将企业的资产投资于其他单位。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企业进行长期投资核算,应设置“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账户,“长期股权投资”用来核算股票投资和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投资;“长期债权投资”账户核算企业取得的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债权投资。企业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入账。以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投资时,应按资产重估确认的价值入账,重估确认的价值若与账面净值不符,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企业为对外投资在持有期间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损失,应设置“投资收益”账户进行核算。该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贷方登记长、短期投资取得的投资收入;借方登记发生的投资损失;期末将投资收益(或损失)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一)股权投资的核算
    这里我们主要讲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之分,主要视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是否拥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一般认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的资本的20%以下时,则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此时长期投资账户的金额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反之若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的资本的20%及以上时,则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被投资企业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企业认购股票的投资成本,按照取得长期股票投资时发生的全部价款计价,如果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其账户关系如下(见图5-13、图5-14):
 
 
①购入股票,按成本价计入“长期投资——股票投资”,已宣告未收到的股利计入“应收股利”  ②收到已宣告的股利③收到股利
    (二)债权投资的核算
债权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这里我们主要讲债券投资,企业可以用闲置的资金购买债券,企业购入的债券,一类是国家为解决财政资金不足而发行的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特种国债等;另一类是企业为筹集资金,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社会发行的企业债券。按有关规定,前一类债券免交所得税。企业认购债券,按实际发生支付的全部款项入账,包括支付的佣金、税金及手续费。
①购入股票  ②得知对方取得净利,按照对方的净利x投资比例  ③企业分得的利润,按照对方实际分配的利润x投资比例  ④被投资企业因各种原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⑤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企业的亏损额x投资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亏损,但减少投资时需注意,因投资企业是就投资额对被投资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应当以账面价值减记为“零”为限
        若企业购入其他单位转让的债券或购入日为非发行日,可能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经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该利息费用作为“应收利息”,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应计入债券成本。
    企业购入的债券,在持有期间应得的利息应作为投资收益,债券应计利息,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债券发行价格要按当时的市场情况确定,当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市场利率时,按票面价值发行;当票面利率高于或低于市场利率时,为使所发行的债券利率与市场利率水平持平,则债券溢价发行(高于面值出售)或折价发行(低于面值出售),企业溢价购入(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多付(或少付)的资金,实际是为了取得高于(或低于)市场利率的利息而预先多付(或少付)的资金。这部分资金,应在债券的存续期间分期摊销。其账户关系如下(见图5-15、图5-16、图5-17):
(1)面值购入
  
       (三)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投资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投资属于企业的股权投资,非现金资产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按《会计准则——投资准则》,企业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投资按公允价值确定其投资成本。公允价值可以是评估确认价值,可以是资产的市价,可以是双方协议价。它的核算与股票投资情况相同,也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在核算中主要注意投资成本的确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