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
2008年11月12日 |
浙嘉地税政[2008]121号 |
二、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异议的,可以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处理。 五、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我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2008年12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2009年起新设立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自业务发生前,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我市保险机构在各县(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县级分支机构(含营销服务部等),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建立代收代缴关系。地税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保险机构(含分支机构、营销服务部)代收的税款及滞纳金,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解缴,同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保险机构解缴税款后,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 八、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且无法立即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收回备查,不得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 |
二、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异议的,可以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五、车船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我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2008年1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2009年起新设立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自业务发生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我市保险机构在各县(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县级分支机构(含营销服务部等),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建立代收代缴关系。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保险机构(含分支机构、营销服务部)代收的税款及滞纳金,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同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保险机构解缴税款后,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 八、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且无法立即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收回备查,不得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 |
2 |
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2009年6月25日 |
浙嘉地税政[2009]68号 |
二、各税务分局要按照省局的要求,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时,从加强管理出发,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集体研究决策机制,规范操作流程。要综合评估开发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分类别、分项目确定相应的征收率,杜绝核定征收的随意性,确保核定征收的质量和实效。核定征收率确定后,请及时将结果报市局(税政处)备案。 |
二、各税务机关要按照省局的要求,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时,从加强管理出发,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集体研究决策机制,规范操作流程。要综合评估开发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分类别、分项目确定相应的征收率,杜绝核定征收的随意性,确保核定征收的质量和实效。.核定征收率确定后,请及时将结果报市税务局备案。 |
3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
2011年9月30日 |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
首段: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将在市本级范围内(包括嘉兴港区)正式启用嘉兴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实施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已列入嘉兴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纳税人无需再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可携带房屋交易的相关资料直接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事项。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我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纳税人对该评估系统核定价格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委托嘉兴市物价局物价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条件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经地税机关确认核定计税价格后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二、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现已对市本级(包括嘉兴港区)的个人住宅列入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未列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继续按原方式计征税款。 四、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若发现纳税人房屋交易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地税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首段:嘉兴市税务局将在市本级范围内(包括嘉兴港区)正式启用嘉兴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实施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已列入嘉兴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纳税人无需再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可携带房屋交易的相关资料直接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我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纳税人对该评估系统核定价格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委托嘉兴市物价局物价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条件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经税务机关确认核定计税价格后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二、嘉兴市税务局现已对市本级(包括嘉兴港区)的个人住宅列入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未列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继续按原方式计征税款。 四、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若发现纳税人房屋交易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