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2019-3-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7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依据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修改,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2019年3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将已取消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布。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了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许可事项后,新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并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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