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4-26
摘要: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并取得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开具的接入证明,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2020-04-26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有关要求,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纳入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的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纳入代开专用发票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通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网络货运线上能力认定,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并取得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开具的接入证明,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二、代开专用发票的对象

  试点纳税人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纳税人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应与会员签订《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试点纳税人应保管好有关委托协议和会员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资料,以备核查。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适用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纳税人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纳税人按月代会员向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

  (三)试点纳税人应按月将代开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内容包括:代开专用发票份数,代开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内容、金额、税额,已代会员申报缴纳税额和代开会员名单清册等。

  (四)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纳税人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试点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纳税人资格。在试点过程中,发现试点纳税人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将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2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