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0]30号 2020-07-09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0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0社保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区域按下列三档执行: 第1档:武汉市和省直,月标准为6233元,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继续按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第2档: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月标准为525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288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750元; 第3档: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月标准为50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27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000元。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地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上限、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职工2019年度月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标准下限的,按下限申报;2019年度月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标准上限的,按上限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地在本地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上下限范围内设定若干档次,个人自行选择一个档次作为基数申报缴费。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9日 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政策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2019年,我省将各市州17档缴费基数归并为3档:6233元(武汉和省直)、4800元(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7个市州)、4500元(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9个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20年度缴费基数月标准: 第1档:武汉市和省直保持6233元不动; 第2档: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月标准为525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288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750元; 第3档: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月标准为50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27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000元。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