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0]498号 2000-11-28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1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条款废止]在我市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二、承办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资格必须经过市地税局商有关部门审查后确认。 三、鉴于对税前扣除事项审核的质量要求,从事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在近三年未发生过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较全面地掌握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能够对企业的纳税情况作出全面公证的评价。 4、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中至少有五名熟悉税收相关审计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人员。 5、对企业审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在15人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应在20人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在50万元以上。已取得执业证的税务师事务所,其注册税务师应在5人以上。 6、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财务混乱的,不能从事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核工作。 四、对具备上述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资格、业绩、有无违法行为等进行核实后,在本文下发后的20日内上报市地税局,我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将分期分批地公布从事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 五、凡发生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事项的企业,在已确认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自愿选择事务所并与事务所确定委托与受托事宜,签订审核协议书。 六、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前扣除事项时,应附送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资料和双方签订的业务协定复印件。 七、企业发生应提供中介机构审核证明的事项但未按规定进行审核的,税务部门不予受理审批事项并将加强对企业的稽查、检查力度,发现问题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审核中发现的有关税收方面的重大或特殊事项,应出具重大审核事项说明与审核证明(见附件1),一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九、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要对本所进行税前扣除事项审核的情况做出综合性的总结报告,其主要内容要求有:被审核企业的基本情况、审核事项的内容、对税收的影响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等(见附件2)。于每年的4月底以前将报告分别上报市地税局和当地区县地税局。 十、税务部门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税前扣除事项,每年安排检查部门进行抽查、检查。 税务机关发现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容不实或虚假审核证明的,将取消事务所的承办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资格,并依有关规定追究事务所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事务所不履行职责或超越税务审核权限,违反税收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事务所还要依照双方的有关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积极推动税前扣除事项由中介机构审核的工作,市局每年将确定一定比例的重点企业、核算复杂的行业,作为中介机构审核的对象,以建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机制。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的暂行办法 根据市局《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京地税企[2000]445号)的规定,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核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中介机构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范围 1、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事项; 2、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3、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事项; 4、因行业特点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事项; 5、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事项; 6、亏损企业的审核事项; 7、企业所得税退税的审核事项; 8、随税前扣除办法不断完善,税务机关明确的其他审核事项。 二、审核的方法和要求 (一)审核集体、私营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事项 1、与现行办法的衔接 集体、私营企业发生财产损失后,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421号,以下简称《财产损失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清查完毕后,及时送经市地方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认的中介机构审核,同时需向中介机构提供《财产损失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关财产损失的全部材料。 2、中介机构的审核方法以及出具的审核报告 中介机构接到企业提出的审核申请后,在双方签定审核协议书后,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审核事项根据企业申报的财产损失进行分类,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原则、方法、程序进行逐项审核,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 (1)财产损失审核报告的格式 标题:xx企业财产损失审核报告 被审核单位名称: 具体内容应包括: 我们接受委托,双方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根据独立审计原则和具体审计项目的方法,对xx企业的财产损失进行了审核: 经过审查,企业财产损失种类、财产原值、计提折旧、保险公司赔偿、过失人赔偿(责任人)、残值或变价收入、清理费用、财产损失净额是否真实、金额是否准确等,要做详细的说明。 并附“集体、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表”(详见附表一)。 (2)必须披露的内容 企业的基本情况、存货的计价方法、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审核事项与企业有无异议。 3、企业接到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企[1997]42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中介机构提供的“集体、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表”,及与中介机构签定的审核协议书的复印件,供税务机关审核、审批。 (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事项 1、与现行办法的衔接 根据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12号,以下简称《技术进步通知》)文件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支出,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需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盈利企业,在年底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企业将有关资料报经确认的中介机构审核,同时需提供由企业和主管局的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后的《技术进步通知》中的《技术开发费使用情况审批表》(表一)。 2、中介机构的审核方法以及出具的审核报告 中介机构接到企业提出的审核申请后,在双方签定审核协议书后,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审核事项,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原则、方法、程序进行逐项审核,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 (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核报告的格式 标题:xx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核报告 被审核单位名称: 具体内容应包括: 我们接受委托,双方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根据独立审计原则和具体审计项目的方法,对xx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支出,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需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盈利企业进行了审核: 经过审查,企业技术开发本年列支及使用数、技术开发费上年列支及使用数、比上年增加额及增长比例、本年底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本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真实、金额是否准确等,要做详细的说明。 并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核表(详见附表二) (2)必须披露的内容 企业的基本情况、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名称、经济效益、审核中的问题、审核事项与企业有无异议。 3、企业接到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企[1997]12号文件《关于技术进步通知》中规定的报送程序和资料,报送财政、地税部门审批,同时需附送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中介机构提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核表”。 (三)关于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审核事项 1、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企业向市地方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认的中介机构提出申请。 2、中介机构的审核方法以及出具的审核报告 中介机构接到企业提出的审核申请后,在双方签定审核协议书后,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审核事项,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原则、方法、程序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 (1)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审核报告的格式 标题:xx企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审核报告 被审核单位名称: 具体内容应包括: 我们接受委托,双方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根据独立审计原则和具体审计项目的方法,对xx企业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进行了审核: 经过审查,企业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种类、原值、性能用途、原折旧年限、现折旧年限、缩短的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的方法、影响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影响当年应纳税额是否真实,金额是否准确等,要做详细的说明。 并附“企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审核表”(详见附表三)。 (2)必须披露的内容 企业的基本情况、固定资产的用途,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主要原因、审核中的问题,审核事项与企业有无异议。 3、企业接到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中介机构提供的“企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审核表”,及与中介机构签定的审核协议书复印件。 (四)关于因行业特点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审核事项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因行业特点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纳税人,于每年底前向经市地方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认的中介机构提出审核申请。 2、中介机构的审核方法及出具的审核报告 中介机构接到企业提出的审核申请后,在双方签定审核协议书后,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审核事项,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原则、方法、程序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 (1)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审核报告的格式 标题:xx企业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审核报告 被审核单位名称: 具体内容应包括: 我们接受委托,双方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根据独立审计原则和具体审计项目的方法,对xx企业因行业特点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情况进行了审核: 经过审查,企业行业特点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原因、企业的营业收入、广告费支出金额、需要提高的比例、广告的制作单位、通过何媒体进行传播、有无正式发票、影响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影响当年应纳税额是否真实,金额是否准确等,要做详细的说明。 并附“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审核表”(附表四) (2)必须披露的内容 企业的基本情况、审核中的问题、审核事项与企业有无异议。 3、企业接到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中介机构提供的“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审核表”及与中介机构签定的审核协议书复印件。 (五)关于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1、与现行办法的衔接 企业在以后盈利年度要求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要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115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对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额可以送经市地方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认的中介机构审核,同时需向中介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材料。 2、中介机构的审核方法以及出具的审核报告 中介机构接到企业提出的审核申请后,在双方签定审核协议书后,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审核事项根据企业申报的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况,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原则、方法、程序进行逐项审核,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 (1)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报告的格式 标题:xx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报告 被审核单位名称: 具体内容应包括: 我们接受委托,双方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根据独立审计原则和具体审计项目的方法,对xx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进行了审核: 经过审查,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纳税调整项目等是否真实,金额是否准确,要做详细的说明。 并附“企业弥补亏损(企业亏损额)审核表”(详见附表五)。 (2)必须披露的内容 企业的基本情况、亏损额发生的原因、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审核事项与企业有无异议。 3、企业接到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企[2000]115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中介机构提供的“企业弥补亏损(企业亏损额)审核表”,及与中介机构签定的审核协议书复印件,供税务机关审核、审批。 (六)关于亏损企业的审核事项 1、亏损企业的审核条件 凡企业连续亏损在两年以上;亏损数额较大(具体数额由各区县局、各分局确定)的企业,须委托经市地方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认的中介机构对其亏损数额进行审核、确认。 2、中介机构的审核方法以及出具的审核报告 中介机构接到企业提出的审核申请后,在双方签定审核协议书后,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原则、方法、程序进行逐项审核,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 (1)亏损企业审核报告的格式 标题:xx企业亏损审核报告 被审核单位名称: 具体内容应包括: 我们接受委托,双方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根据独立审计原则和具体审计项目的方法,对xx企业的亏损进行了审核: 经过审查,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纳税调整项目等是否真实,金额是否准确,要做详细的说明。 并附“企业弥补亏损(企业亏损额)审核表(详见附表五)。 (2)必须披露的内容 企业的基本情况、亏损额发生的原因、核实中的问题、审核事项与企业有无异议。 3、企业接到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后,在以后盈利年度弥补亏损时,要填报《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中介机构提供的“企业弥补亏损(亏损数额)审核表”,及与中介机构签定的审核协议书复印件,供税务机关审核、审批。 (七)对企业所得税退税的审核事项 1、凡企业申请企业所得税退税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各区县局、各分局确定),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税时,须经市地方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认的中介机构对其退税额进行审核,不经中介机构审核的,税务部门不办理退税事宜。 企业需向中介机构提供所需的与审核退税有关的审核资料。 2、中介机构的审核方法以及出具的证明 中介机构接到企业提出的审核申请后,在双方签定审核协议书后,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原则、方法、程序进行逐项审核,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 (1)企业所得税退税审核报告的格式 标题:xx企业企业所得税退税的审核报告 被审核单位名称: 具体内容应包括: 我们接受委托,双方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根据独立审计原则和具体审计项目的方法,对xx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退税进行了审核: 经过审查,企业的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减、免所得税、联营企业利润补税额、股息收入补税额、境外收益补税额等是否真实,金额是否准确,税款入库金额是否与申报一致及税票是否齐全,要做详细的说明。 并附“企业所得税退税的审核表”(详见附表六)。 (2)必须披露的内容 企业的基本情况、退税的原因、核实中的问题、审核事项与企业有无异议。 3、企业每年2月底前将企业所得税退税申请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中介机构提供的“企业所得税退税的审核表”,及与中介机构签定的业务约定书复印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三、审核报告一式四份,企业一份,税务机关两份,中介机构留底一份。纳税人未按上述要求附送审核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受理审核、审批事项。 四、税务机关对实施代理的中介机构中的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附送的审核事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留检查权利。 五、纳税人与中介机构是平等民事主体,双方发生纠纷的,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国家税务总局及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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