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废止] 东地税发[2006]23号 2006-1-24 税屋提示——依据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本法规所附“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同时废止。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自2004年1月1日调整以来,对个人销售不动产所得带征个人所得税的带征率普遍反映太高。市局经研究,决定如下:自税款所属期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含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销售不动产所得带征个人所得税的带征率调整为2%;其他行业暂不调整。“大集中”系统将于2006年2月1日起增加新的带征率,请各分局做好带征率调整后的宣传及衔接工作。 附件: 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附件废止]
1.本表适用于从事表中所列行业但财务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2.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带征个人所得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3.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带征率 4.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混合经营,若能准确划分各行业收入,按各行业所适用的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否则,一律合并各项收入,从高适用带征率。 5.本表从税款所属时期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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