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管[2011]104号 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扶持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2-15
摘要:对在开发区内没有实质性投资的商贸、航运企业,年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增值税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员工,个人年缴纳工薪所得税2万元以上(含2万元),按10.4%给予资金扶持。

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扶持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浦管[2011]104号          2011-12-15

  为加快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发展,除执行国家有关保税港区及洋浦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外,根据《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开发区设立企业发展基金,对开发区(含保税港区,下同)企业给予资金扶持。该基金主要用于企业内部的基本建设、技术开发、职工培训或扩大再生产的投入。

  一、生产性企业扶持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及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所缴纳增值税的6.5%及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含地方教育费附加,下同)的40%给予资金扶持。

  (二)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自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5年内,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13%给予资金扶持;6—10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6.5%给予资金扶持。

  二、交通运输(不含港口)、物流、商贸企业扶持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及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个会计年度内,缴纳营业税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企业,按缴纳营业税及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50%给予资金扶持;缴纳营业税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按缴纳营业税及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55%给予资金扶持。

  (二)增值税及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个会计年度内,缴纳增值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商贸企业,按缴纳增值税税额的不同差别给予资金扶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8%扶持;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11%扶持,当缴纳增值税超过1000万元的,按全额的14%给予扶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50%给予资金扶持。

  (三)企业所得税

  一个会计年度内,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0.8%给予资金扶持。

  对开发区内没有实质性投资的投资及中介代理、广告、信息咨询服务企业,按本条款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三、港口仓储类企业扶持优惠政策

  对投资开发区港口、仓储的企业给予以下资金扶持:

  (一)对投资开发区的公用港口、仓储类企业,自缴纳营业税之日起五年内,按其缴纳营业税的26%给予资金扶持。

  (二)对投资开发区的专营性港口、仓储类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五年内,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6.25%给予资金扶持。

  (三)上述优惠政策适用于2009年12月1日起投资的企业。

  四、大型航运企业扶持优惠政策

  为加快洋浦航运枢纽、物流中心的建设,扶持航运企业发展,对2009年7月1日后新注册的年缴纳营业税5000万元以上航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执行以下扶持优惠政策。

  (一)第一年度,对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即扶持企业缴纳营业税税额的65%)。

  (二)第二年度,对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的90%给予扶持(即扶持企业缴纳营业税税额的58.5%)。

  (三)第三年度,对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的80%给予扶持(即扶持企业缴纳营业税税额的52%)。

  (四)对企业前三年经营期内,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个人年缴纳工薪所得税2万元以上(含2万元),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资金扶持(即扶持个人缴纳所得税税额的26%)。

  五、金融类企业扶持优惠政策

  为完善开发区内金融企业服务,推动金融产业发展,加快地方经济建设,对开发区内金融类企业实施资金扶持优惠政策。

  (一)对开发区内金融类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比上一年度新增的部分给予30%的资金扶持。

  (二)对开发区新设立的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财务、金融租赁、期货等金融类企业,从设立之日起三年内,按所缴纳营业税额的100%给予资金扶持。

  六、个人所得税扶持优惠政策

  (一)对在开发区内没有实质性投资的商贸、航运企业,年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增值税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员工,个人年缴纳工薪所得税2万元以上(含2万元),按10.4%给予资金扶持。

  (二)对开发区内企业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缴纳个人所得税额的10.4%给予资金扶持。

  七、附则

  (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浦局[2007]127号)、《金融类企业财政优惠政策》(浦局[2009]7号)、《关于调整营业税扶持比例的通知》(浦局[2009]43号)、《大型航运企业财政优惠政策》(浦局[2009]73号)和《港口、仓储物流类企业财政扶持优惠政策》(浦局[2009]148号)同时废止。

  (二)企业首次申请扶持资金时,需对其扶持资格进行认定。生产性企业(含投资开发区港口、仓储类企业)由经发局负责认定,商贸、交通运输等其他企业由招商局负责认定。

  (三)企业缴纳税额以当年入库数为准,查补税款和罚没收入,不享受上述优惠。

  (四)地方教育附加及文化事业建设费属于专款专用的基金收入,不在扶持范围。

  (五)申请扶持资金的时限为:企业当年入库的税款须在下一年度年底之前申请扶持,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办理。

  (六)原已认定的生产性企业或省政府、管委会针对单个项目或企业已承诺的优惠政策,按原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七)若国家、省政策调整导致洋浦财政体制发生变化,资金扶持比例亦将做相应调整。

  (八)本规定由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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