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3号 2015-03-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 (一)市区(开发区、清城区、清新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阳山县、连南县、连山县):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 (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5月)起执行。《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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