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看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  新税制实施以来,国家已将行政事业单位的部分收入纳入税收征管范围,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也列入了营业税征收范围,扩大了营业税税基,成为地方税收的一个潜力很大的增长点。但是,行政事业单位税收漏征、漏管现象十分严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

  新税制实施以来,国家已将行政事业单位的部分收入纳入税收征管范围,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也列入了营业税征收范围,扩大了营业税税基,成为地方税收的一个潜力很大的增长点。但是,行政事业单位税收漏征、漏管现象十分严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如××行政事业单位2004—2005年两年间偷税22.81万元,现就该单位存在的问题简单分析其成因与对策。

  一、案情简介

  2006年3月,某县地方税务局根据稽查计划安排,对本辖区××行政事业单位2004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纳税检查,并于2006年3月6日下达了稽查通知书。在检查过程中,主要采用了详查法和逆查法等检查方法,全面认真地审核了该单位的原始票据、会计凭证以及有关资料,重点检查了地方各税纳税情况,发现以下问题:1.该单位2004年度收取下属单位的交款82.09万元,应缴未缴营业税4.11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52元,教育费附加1231元;收取其他收入27.65万元,应缴未缴营业税1.38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91元,教育费附加414元。2.2005年度收取下属单位集资收入、管理费及收费基金等112.91万元,全年应缴未缴营业税5.6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22元,教育费附加1693元。3.收取某公司管网改造项目经费15万元,属服务性收费,应缴未缴营业税75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5元,教育费附加225元。4.收取勘测设计院小车租车费2.50万元,属交通运输税目,应缴未缴营业税12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2元,教育费附加37元。5.收取勘测设计院承包费6万元,并在勘测设计院报帐7.40万元,定性为承租收入,应缴未缴营业税67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5元,教育费附加201元。6.2004年度应代扣代缴而未扣未缴个人所得税3.58万元;2005年度应代扣代缴而未扣未缴个人所得税5.53万元。以上偷税合计22.81万元。

  二、稽查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单位补缴营业税12.6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338元,教育费附加3803元,加收滞纳金1.41万元,并处以补缴税款1倍的罚款13.6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令该单位根据计算清册向个人追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9.12万元,并对该单位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倍的罚款9.1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处以4000元的罚款。共查补入库税款22.81万元,加收滞纳金1.41万元,罚款23.2万元,合计47.42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

  本案暴露出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

  1.收入申报不实,资料报送不及时,代扣代缴制度不完善。行政事业单位有收入来源,有政策性收费、服务性收费、财政拨款和其他收入四种形式。有的财会人员忽视了各项收入的性质,常常只就“其他收入”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而未报“服务性收费”和超标准“政策性收费”部分,造成少缴税款;也有个别单位笼统申报纳税,造成误征退库的情况。另外,资料报送不及时,现规定每月10日前需要报送的财务资料到中旬、下旬才送到,不利于税务部门及时掌握其财务变动情况。由于存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水平较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不完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意识淡薄,税收政策及征收方式调整不及时等,致使个人所得税税源流失现象十分普遍。

  2.收费政出多门且多头分配。由于收费政出多门,政府对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缺乏有力的理论支持和政策依据,资金管理大打折扣,实际上很大一部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单位支配,财政无法调剂,从而引发了乱收费,收费数额扩大。加上收费多头分配,造成税务部门对收费税收征管困难。主要存在“四难”:即观念难更新,政策难到位,票据难控制,税款难入库。

  3.行政事业单位欠税严重,偷税漏税时有发生。目前行政事业单位都一味强调经费紧张和资金短缺,欠税现象较为普遍,所欠税款尤为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居多,严重的影响了税收计划的完成。行政事业单位与下属经济实体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是通过正常的财务手续,而是采用假合同、口头协议,甚至行政命令来达到目的。

  四、问题的成因

  导至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事业单位行使着国家的部分职能,是吃“皇粮”的,历年来无纳税习惯。新税制实施以来,对这些单位的税法宣传又没跟得上步伐,再加上地方税税种多,导至对行政事业单位成为新税制的门外汉。

  2.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重视不够,对应税收入不明确,该扣除支出的不扣除,该申报的未申报,该代扣代缴的未代扣代缴,造成税款流失。承包费收入、租金收入也是未交营业税的重点。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集资建临街门面,年终时发放集资利息都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造成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单位纳税意识比较淡薄,缺乏国家整体观念,有的甚至把偷逃个人所得税作为占国家便宜的一种手段,有的以“某某单位未扣税为什么我们单位这么积极”影响财务人员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致使税收征管工作受阻。

  4.目前我国地方税体系很不完善,无立法权、政策调整权、税种的开征停征权等,实质上地方财政无真正意义的财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政府财政利益的实现。目前地方税税源窄少,缺乏增长弹性,严重的资金短缺,迫使地方政府只得依靠行政性收费和基金来筹措资金,从而造成地方性收费居高不下。

  五、解决对策

  1.强化对政事业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并积极组织力量进行纳税辅导,使其领导和财会人员掌握好相关税收政策。通过抓大案要案,强化纳税意识。

  2.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纳税鉴定,要求征收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征免范围,避免按单位或收费性质、项目划分征免界限;建立征管资料,掌握税源底子,加大管理力度,把征税问题明确到对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上,利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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