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综字[2000]34号 2000-4-18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落实海域使用管理的各项制度,整顿用海秩序、纠正无偿占用国家海域空间资源行为,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特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两项制度,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沿海各地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执行海域使用审批、论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二、使用国家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非公益性港口和码头及其附属设施、旅游设施、养殖(含渔民个人海水养殖)、盐田、采矿及油气开发、管道铺设、排污倾废、围填海等海洋工程和设施。公益事业、军事、市政排污等非营利性用海活动,报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交海域使用金。 三、海域使用金是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收益,30%上交中央财政,70%上交地方财政,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海域使用金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 四、严格执行海域使用金减免程序。海域使用金的减免政策由财政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减免办法。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制定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和决定海域使用金的减免。 五、围海造地是严重改变海域属性的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很大,也影响附近其他的海域使用活动,因此对海岸线以下的围海造地活动,要严格依据区划、规划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认真执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制度,严格审批管理。对于非法围海造地的,要重点予以查处。 六、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合作,积极宣传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政策,切实抓好两项制度的落实。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2000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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