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某市税务稽查分局对该市一大型机器制造企业1994年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稽查。发现该企业1994年6月报废机器设备一批,价值350万元,通过对“累计折旧”与“固定资产明细账”的审查发现,该企业1994年7月~12月依照对这批报废的设备计提折旧,共计24.485万元。另外通过对上述两个账户的审查还发现该企业将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共计4.876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制造费用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及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该企业违反税法规定对报废、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增大当期的“制造费用”,降低当期利润,依据<征管法&rt;第40条规定,被确定为偷税行为。要求其调增利润,补交所得税款9.68913万元[(24.485+4.876)×33%],并处以偷税款2倍的罚款。 借:累计折旧 293 610 借:所得税 96 891.3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6 8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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