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转入或转出本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会[2001]163号 2001-12-30 税屋提示——
1.依据沪财法[2006]53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7月26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沪财会[2005]4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5年3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人才的流动,外省、市和铁路、部队系统(以下统称外省、市)转来本市工作或迁入本市落户的会计人员逐步增加,本市会计人员转往外省、市的情况也十分频繁。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的转移登记及证书更换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外省、市财政部门(包括铁路、部队系统的财务部门,下同)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转入本市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必须向本市有关的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转移手续,纳入本市统一管理。 二、凡持有外省、市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来沪居住人员,如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单位从事其他工作,可以向本市有关的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转移手续,纳入本市统一管理。 三、上述一、二种情况的人员中,除已持有财政部统一格式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在本市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转移手续时,还必须办理申请换证手续(包括原会计证和非财政部统一格式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换成统一格式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下同)。已持有财政部统一格式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本市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转移手续后,原证继续使用,其个人的相关信息进入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信息库。 四、上述一、二种情况的人员(部队编制的人员除外),在本市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转移手续的条件是:须持有由外省、市财政部门颁发或已年检通过的有效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述有效期是指:自外省、市财政部门颁发或年检通过之日起,至持证人员向本市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转移手续之日止,不足两年。属部队编制的人员来本市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转移手续时,其提供的由部队系统财务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不受两年有效期的限制。自2002年1月1日起,在部队单位工作但不属于部队编制的人员(包括按规定应实行会计从业资格属地化管理的部分军工单位的人员),如需在本市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按《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0]56号)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述一、二种情况的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转移手续时,除应提供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须提供由原发证财政部门(各省、市为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铁路系统为省、市及以上铁路分局财务处,部队系统为军及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会计从业资格转移证明。 六、除上述一、二种情况的人员外,其他外来人员,不符合在本市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转移条件的,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办理其会计从业资格转移手续及换证手续。不符合在本市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转移手续条件的人员,或者虽符合条件,但未在本市办理过会计从业资格转移手续及换证手续并纳入本市统一管理的人员,均不得在本市单位从事会计工作。 七、持有本市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因调往外省、市而需出具会计从业资格转移证明的,由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出具会计从业资格转移证明,并相应办理注销手续。 上海市财政局 2001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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