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收费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地税发[1995]172号 1995-07-04 税屋提示——
1.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鄂地税发[2002]7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3.依据鄂地税发[2002]7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0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关于医疗收费票据 除卫生部门直接管理的医疗单位(人员、经费统一由卫生主管单位管理)外,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其他单位、机构、个人收费,统一使用地方税务局印刷、管理的发票。 二、关于培训收费票据 在社会上举办各类培训班(除由财政资助或主管部门出资举办)的收费,统一使用地方税务局印刷、管理的发票。 三、关于各类言行收费票据 凡在我省境内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图书、招牌、霓虹灯等宣传媒体发布广告,其收费统一使用地方税务局印制、管理的广告通用发票。 四、关于表演、播映的收费票据 有线电视播映、各类表演、点歌点播等收费,统一使用地方税务局印制、管理的发票。 五、关于过路过桥的收费票据 过路、过桥(过渡)收费,统一使用地方税务局印制、管理的发票。 六、关于机场建设管理费、旅游发展基金收费票据机场建设管理费、旅游发展基金,统一使用地方税务局印制、管理的发票。 七、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收费票据。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等的收费,统一使用地方税务局印制、管理的发票。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对有关单位收费票据进行清理、检查,迅速实施对上述收费基础上使用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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