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企一[2000]4号 2000-04-13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4]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自200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构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对饮食服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核定、审批中央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对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调整和完善的意见并上报市局,但在市局未明文规定之前,各单位不得自行其事。 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税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在检查中有什么好的经验或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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