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上市公司历年的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2001]22号 2001-03-23 税屋提示——
1.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2]1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2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我省自1994年以来对个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给予一定比例扣除的优惠。根据闽政[1995]26号、闽政办[1996]215号、闽地税政二[1998]59号和闽政办[2000]10号等文件规定,1994年以来上市公司派息分红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下列扣除标准计算补税: (一)1994.1.11-1997.12.31派发的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按10%比例扣除;其中:1996.1.1-1997.12.31的内部职工股按10-20%扣除,具体比例按各市规定为准。 (二)1998.1.1-1999.12.31派发的现金红利按当年最高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税前扣除;内部职工股按10%税前扣除;股票红利(红股)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三)2000.1.1后派发的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均不能扣除任何费用。 二、各地应按上述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来,上市公司派息分红应扣未扣或已扣未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入库,并于7月底以前,将清理追缴入库情况书面报送省局。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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