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1]59号 2001-2-9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由于使用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增加了200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复杂性和工作量,各地要抓紧时间,组织好对税务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办税人员的宣传、培训相辅导工作。 二、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国税机关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发现申报表有问题需要调整的,应在5月底前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然后转入资料汇总、工作总结和审核评税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提高汇算清缴质量。对企业申报资料不全,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和汇算清缴税款的,要及时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申报、缴税以及通过审核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要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总、分支机构汇总和营业机构合并纳税的管理。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对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已经按规定在当地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的,应在5月31日前向总机构出具已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的书面证明。凡是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在6月30日前末收到总机构所地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的书面证明的,可对该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就地按预算级次征收入库。 五、2001年启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后,主表与附表的逻辑关系较为复杂,报表编报人员要准确掌握新报表归集的各项数据信息的确切涵义及数据间的钩稽关系, 主管领导要加强报表的审核,提高报表编报质量。 六、200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间安排在2001年3-6月份进行。各地汇缴结束后,应于2001年7月10日前将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及有关汇总表、计算机报表和拷盘一并报送省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2月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