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潮汕地区一般纳税人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和退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0]307号 2000-08-30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0]153号),从2000年7月1日起,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据此,省局决定: 从2000年7月1日(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汕头市(包括潮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揭东、揭西、惠来)、潮州市(包括潮安、饶平)、汕尾市(包括海丰、陆丰、陆河)等4市购进的货物(包括出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律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抵扣税款和出口退税。开票日期是7月1日及以后的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且不得作为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对7月1日及以后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按规定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外,还必须附送完税凭证复印件,才能作为抵扣凭证。否则,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上述地区购进货物抵扣和退(免)税管理。纳税人从潮汕地区购进的货物,工业企业必须在货物入库,商业企业必须承付货款后方能抵扣税款;出口货物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函调规定进行函调,在电子信息核对无误,且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情况下,方能办理出口退(免)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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