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发[1998]145号 1998-07-30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第一条“亏损弥补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8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处理”、第二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通知: 一、[部分废止]我省城乡信用社、城市商业(合作)银行在按规定进行资金核实补课工作时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仍按省清资办、省国税局等5部门皖清办[1997]11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处理; 二、[条款废止]城市信用社组建城市商业(合作)银行时,其净资产清理核实后如为负数,报经批准后可列为营业外支出,具体审批权限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7]230号文件规定办理。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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