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科高[2018]3号 甘肃省关于印发《甘肃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4-20
摘要: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报送纸质《申请表》(包括相关证明材料)。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税局 甘肃省地税局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甘肃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科高[2018]3号         2018-04-20

  税屋提示——依据甘科高规[2022]1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发展局、商务和旅游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税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参照《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制订了《甘肃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税局 甘肃省地税局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4月20日

甘肃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服务能力提升,增强服务业综合竞争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按照《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确定的认定范围执行。

  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组成甘肃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认定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甘肃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以及报备工作;负责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跟踪管理工作;负责对主管税务机关提请的复核工作;完成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和发展改革委五部门交办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办公室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年度服务跟踪工作。负责组织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并提出认定意见。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复核。

  (三)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做出相关处理。

  (四)负责组织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五)其他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甘肃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省科技厅委托,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受理、形式审核和组织专家评审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企业。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八条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注册登记表。

  (二)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三)企业依法注册的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七)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八)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流程: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实行省级评审并报国家科技部等五部门备案,网上申报工作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技先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中进行。工作流程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准备申请材料: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三)网上注册登记: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报送纸质《申请表》(包括相关证明材料)。

  (四)受理审查:甘肃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对企业提交认定的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通过的提交专家评审。

  (五)专家评审:认定办公室组织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至少含一名财务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认定办公室汇总专家意见后,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

  (六)公示、公告与备案: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甘肃省科技厅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领导小组发文认定并颁发统一印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公章)。公示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时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

  第十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格有效期一年,一年期满后需重新认定,重新认定程序与初次认定相同。每年组织认定一次,5月初完成本年度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重点联系企业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系统)”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十四条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做好认定企业的跟踪管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由认定办公室审核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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