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不返还性中小学生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1997]第310号 1998-1-12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黑市地税发[1997]1116号《关于中小学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是否纳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第一条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参保险业务的报废收入免征营业税。而中保人寿保险公司逊克县营业部开展的一年期不返还性中小学生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不符合免税条件,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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