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1998]2号 1998-01-06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9]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一、饲料是指用于饲养动物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它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及配合饲料。作为生产饲料的半成品则不属于“饲料”的范围。 二、木雕产品、草编工艺品属于“以动植物为原料生产的手工艺品”,可按闽国税流[1996]84号文规定,采用“简易征税办法”征税。 三、农用汽车征税问题,暂按交警部门和农机管理站规定的标准掌握。 四、“K白金”首饰,其主要成份是黄金和镍,此外还有白银、铜、锌等。黄金和镍经熔炼后,即呈纯白色,对这样的首饰,因为其含有黄金成份,所以属金银首饰的征税范围,需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对铂金首饰,俗称“真白金”,仍需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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