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0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1999]317号 1999-12-30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10]3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3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从2000年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标识的式样及印制工作全部下放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为此,省局对我省2000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做出如下安排,请各地贯彻落实。 一、年审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43号)以及省局关于年审工作的补充意见(冀国税一发[1998]4号、冀国税流函[1999]4号)中的要求,严肃、认真地做好2000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 二、年审时限各地2000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务必于5月底前全部完成。6月底前将年审工作总结及年审统计表(详见附件一)上报省局。 三、年审标识 (一)年审合格标识是证明纳税人年审合格的重要标识,各地务必妥善保管、严格发放。 (二)年审合格编号由10位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统一为"13"表示为河北省;第三、四位表示纳税人所在设区市,具体为:石家庄01、唐山02、秦皇岛03、邯郸04、邢台05、保定06、张家口07、承德08、沧州09、廊坊1 0、衡水11;第五、六位表示纳税人所在县(市)区,要求与该县(市)区的行政区划编码相一致;后四位为纳税人编码数字,原则上要求从0001编起依次编排。 (三)所有发放到纳税人的标识一律填号,不得空白发放,要确保标识号码的唯一性,各地要按管辖区域,对发放的标识造册登记。 (四)年审结束后,凡尚未使用的标识一律由各市税政管理部门统一销毁,并作好相应的记录,以备查验。 (五)年审合格标识数量按各地上报一般纳税人数量免费发放(分配数量详见附件二)。 附件: 1.2000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略) 2.2000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分配表(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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