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技协团体会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9]114号 1999-05-24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目前我省各地对各级职工技协收取的下级职工技协交纳的团体会员费是否纳入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不同的意见和处理办法,为统一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规定,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免征企业所得税。我省各级职工技协是在同级工会领导下,组织广大职工开展技术协作活动群众组织,各级职工技协每半年从项目成交额中提取5%向上级技协交纳团体会员费,是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粤工总技字[1987]062号文规定收取的会费,因此,对我省各级职工技协按照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下级职工技协收取的团体会费属免税项目,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以上意见,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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