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联华中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债权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5]228号 2005-06-06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中有关损失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5号)称,对中国重型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债务重组中,债权人福建联华中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因免除重汽财务公司2001年7月31日前所欠付的利息以及欠付本金打折后一次性偿还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允许债权人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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