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商业企业资产整体转让收入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财建一[2003]59号 2003-10-13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停止执行。
一、[条款废止]对整体转让出售资产收入不足以支付职工补偿费的特殊困难企业,其转让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二、企业整体转让出售资产,参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交纳印花税,即转让方在办理资产转让(销售)时,暂缓交纳印花税,待依法解决职工工资、安置费等后,如有剩余资金,再交纳印花税。产权转让的承受方仍应按规定交纳印花税。 三、[条款废止]企业整体转让(销售)过程中,资产受让(承购)方安置出让(销售)方企业职工30%以上的,对其所受让或承购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四、企业整体资产转让(销售)免收房产买卖登记费,涉及的土地交易费、房产交易手续费、资产评估费等经营性收费,参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给予减免照顾。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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