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发[1999]186号 1999-11-12 税屋提示——
1.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但被转发的文件有效。 2.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因转发文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要求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居民身份待遇的外籍居民,原则上应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在2000年11月1日前因特殊原因不能填报申请表的外国居民,必须向办理代扣代缴工作的储蓄机构提供护照或居民国税务主管机关签发的居民证明及其它确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并一同递交不能填报申请表的原因说明。从2000年11月1日起,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居民身份待遇的外籍居民,必须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否则一律按20%的税率征税。 二、[条款废止]凡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的外国居民,应将申请递交其存款所在的储蓄机构。接受申请的储蓄机构必须在申请填报日起5日内将申请表及其所附资料交所在区县(市)国税主管机关审核。各区县(市)国税主管机关在审核完毕后,应将申请表一份留存,一份返还接受申请的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在接到已审核的审请表后,才能按我国同该居民所在国缔结的有关税收协定确定税率。 三、[条款废止]对非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20%的税率征收税款。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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