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9]135号 2009-07-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0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年来,我省各级地税部门在政府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综合治理”的协税护税网络,对一些零星税源进行税务协管或实行委托代征,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了零星税源管理,堵塞了税收漏洞,为提高纳税遵从,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增加税收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最近发现一些地方在委托代征零星税收时,存在代征手续不够完善、代征方法过于简单,甚至出现摊派税款的现象,给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税收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解决当前委托代征税款,尤其是农村摩托车车船税征管中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推进各项征管措施的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税原则。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应尽义务。依法征收税款和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税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没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款。 二、严格委托代征程序。各地在委托代征税款时必须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粤地税发[2004]13号)的规定确定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发放税收票证,确保税收票款安全。对与纳税人没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又没有直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不得给予代征资格,否则实行问责。 三、明确代征单位责任。代征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代征范围和项目、代征税种、计税标准(税额)及税款征收环节、征收时间、代征时限代征税款,严格按照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及额度结报税款和税收票证。代征单位不得超范围、超时限代征税款;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不得向没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 四、加强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一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业务培训辅导,要制定操作指引,加强业务指导和跟踪管理,严防出现违规代征行为。二要加大对广大纳税人的宣传力度,要针对不同税种、不同类别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宣传辅导措施、发放不同的宣传辅导资料,使广大纳税人充分认识到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使广大纳税人充分了解其应纳的税种,申报纳税的环节、期限和方式。三要加强对社会各届的税收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来理解税收工作、支持税收工作。 五、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届的支持。委托代征是加强零星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有效途径,各地要继续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届的支持,加强和完善委托代征工作。 六、各地要对委托代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清理方案附后),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各地的检查清理情况请于8月15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 1.委托代征检查清理方案 2.委托代征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