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流[2002]171号 2002-04-15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5号)转发给你们,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沪地税一[1996]44号)中本市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4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