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征[1999]33号 1999-08-10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稽[2007]9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只有在确定匿名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后,才能酌情给予奖励,以防他人冒领举报奖励。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确定本市举报奖励标准为: (一)查结举报案件有应纳税款的奖励,按实际追缴税款的数额采用分级超额递减比例办法计发。
(二)查结举报案件没有应纳税款的奖励,按实际追缴罚款的数额,采用分级超递减比例办法计发。
(三)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单位或个人,经市国家税务忆、地方税务局批准,奖励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三、举报奖励的审批权限: (一)查补税款在20万元以下罚款,并按本补充规定第二点的举报奖励标准给奖的,由各区县税局,直属分局审批。 (二)查补税款在20万元以上或对税务违法案件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并按本补充规定第二点的举报奖励标准给奖的,由各区、县税务局、直属分局提出奖励建议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按本补充规定第二点的举报奖励标准需提高给奖励比例的,由各区、县税务局、直属分局提出奖励建议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对单位或个人举报奖励,经税务机关查结,查补税款或对税务违法案件处以罚款,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市局稽管处审批,超过50万元的,需报市局领导审批。 四、施行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税务机关在1998年12月31日前收到举报信并已检查结案,按规定应给举报人奖励的,仍按沪税稽[1987]103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税务机关在1999年1月1日以后查结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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