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明电[2003]26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20
摘要: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已经形成,随后将下发各地执行。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根据《通知》要求和省局的操作规程,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

辽国税明电[2003]26号              2003-6-20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日前全省强化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工作会议上的工作部署,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是当前增值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和省局的工作部署,将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到位。确保2003年7月1日全面推行。

  二、未推行网络版防伪税控系统的地区,要按照《通知》所提出的技术实现方案,抓紧进行票表稽核比对工作,确保实现即时比对。

  三、关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软件和电子申报的推行工作,省局将另行通知。

  四、金税工程认证、报税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的监控比对工作暂缓推行,待省局对税务监控软件进一步完善后实施。

  五、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已经形成,随后将下发各地执行。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根据《通知》要求和省局的操作规程,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6月2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