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辽地税发[1999]47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法[2000]349号 2000-11-21 税屋提示——依据辽地税函[2003]29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3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贯彻辽地税发[1999]47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沈地税法[2000]2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省局《关于贯彻辽委发[1999]15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1999]47号)的附件第六条第五款中的“过程中”是指:1999年10月20日辽委发[1999]15号文件印发后,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改制之日起至成立新的公司、领取新的工商营业热照之日止的期间。因此,辽地税发[1999]47号文件所附辽委发[1999]5号文件下发之前的出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不能享受此政策。国有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发生的出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收入,比照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的有关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即:对国有企业进行改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出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收人,暂缓征收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对买方免征契税;对转让行为免征印花税。 二、营业税的经征权限按(辽宁省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即:省级以上(含省级)的企业报省地税局审批;市级以下(合市级)的企业由市地税局审批。土地增值税的经征、印花税的免征权限由市级地税机关自行确定。契税的免征按辽政办发[1999]61号文件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此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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