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流[1998]47号 1998-11-09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29日起补充规定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提高认识,增强依法治税观念,严格执行增值税法规,抓紧贯彻落实。 二、[条款废止]凡是已经对部分零申报、负申报等纳税异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预征年终清算增值税的,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坚决予以纠正。 三、[条款废止]要在税务检查和严格审核企业增值税有关数据的基础上,认真切实做好定率预征增值税年终清算工作。 四、[条款废止]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越是在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困难的条件下,越是要依法治税,集中力量加强征管和稽查,堵塞漏洞,保证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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