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2年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第2号和第4号公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8号 2022-05-17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困境,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产、土地租金压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继续按《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以及《关于鼓励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内容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17日 《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有效应对疫情,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困境,降低企业负担,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产、土地租金压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等文件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印发了《关于2022年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第2号公告和第4号公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继续按《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以及《关于鼓励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内容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一)为保持政策一致性,减少纳税人了解和学习税收政策的时间成本,帮助纳税人尽快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本公告中除政策执行时间外,其他条件均按照《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以及《关于鼓励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能够或者未及时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可以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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