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5]231号 2005-5-8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目前所使用的发票编码将根据总局从左到右排列的12位编码规则对应修改,新的12位编码规则如下: 第1位为总局统一的地方税务局代码2; 第2、3、4、5位由各市、县行政区划码的末四位改为地级市行政区位码的前4位,地级市以下的市(县)使用地级市行政区位码,如江门市原来为0700,台山市为0781,现统一改为4407。省局统一监制发票的行政区划码为4400; 第6、7位为印制发票年份末两位(如2005年为05); 第8位由我省的发票类别码对应改为总局的行业代码,原我省综合类与其他类发票的类别码统一为0;交通运输业由2改为1;建筑安装业由3改为2;金融保险业由4改为3;邮电通信业由5改为4;文化体育业由6改为5;娱乐业与服务业统一为7;转让无形资产为8;销售不动产由8改为9。 第9、10、11位为发票种类代码,其中001-099为省局统一制定并下发的全省统一式样类发票代码(见附件),100-999为各市统一监制及省,市印明企业名称类发票代码; 第12位为发票批次码。 按照总局的代码规则,省局统一监制及全省统一式样发票的具体代码由省局确定,按本文执行。各市监制的统一式样发票的具体代码由各地级市地税局确定。 除启用新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外,发票式样不变。 二、我省从2005年7月1日起开始全面启用全国统一代码和号码的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原则上使用到2005年6月30日止。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提前实行全国统一代码和号码。 各地应严格控制新版发票的成本,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批复的价格收取发票工本费。 三、因地级以下市(县)使用地级市行政区位码,为充分有效利用资源,防止出现重码发票,普通新版发票由地级市统一印⑨,套印地级市发票监制章。印明企业名称类发票可由地级市给辖区内的市(县)预先分配一段发票号码的方式进行印制,如台山市为00000001-09999999;鹤山市为10000000-19999999…… 印明企业名称类发票的种类代码资源较为紧张,各市应严格审批企业的印票申请,控制印明企业名称类发票的种类。 四、因省局近期将清理全省的承印发票定点企业,部分企业将被取消印票资格。各承印发票定点企业按总局规定的号码机规格购买新的号码机时,应估算投入和产出是否合理,由企业按自愿原则购买。如企业不愿购买,不得强迫。本市承印发票定点企为无法承印新版发票的,可报省局备案,由省局统一调配到省内有能力印制新版发票的定点企业印制,不增加成本。新版发票不再采用异型号码印刷。 五、全国统一代码为12位,目前3.0征管系统无法支持,具体如何解决,省局信息中心将另行明确。 六、因我省基本开展了发票查询抽奖工作,消费者取得的旧版发票可在2005年12月31日前输入查询并参加抽奖,抽奖系统由各市自行修改,同时兼容新旧版发票的抽奖。 七、省局将统一刊登发票换版公告进行宣传,各市应在售票窗口贴出告示,提醒用票户2005年7月1日地税发票换版,购票时注意控制用量。 八、保险业、建筑安装业及绝对在省内流通,不出省报销的发票(含企业自印类发票)可使用到2005年12月31日止。库存量大并有可能出省的发票,可在票面上加盖“2005年9月30日前省内使用,出省无效”字样,与新版票搭配同时使用。该章由各地自行制作,规格自定。 上述发票用完重新印制的一律使用新版。 九、在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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