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0]787号 2001-01-0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粤府办[2000]87号)精神及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对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如下调整,并从2001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的税率由10%调为12%;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不含电子游戏厅)的税率仍为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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