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3]225号 2003-10-27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现“两个率先”的决定》(苏发[2003]14号)的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更好地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的职能作用,加快个体经济发展,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维护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促进我省“两个率先”、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3]12号)的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全省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 请各地认真开展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宣传工作,确保该项政策落实到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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